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 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 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