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5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