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 106 年 07 月 27 日)
第5條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