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進行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原住民族文化資產, 應尊重文化資產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意願,並提供其專 業諮詢。

主管機關依本法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價值者, 應辦理下列審查程序:

一、會同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相關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及利益 團體,進行現場勘查或訪查。

二、辦理公聽會、說明會或其他適當方式諮商所屬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 傳統組織。

三、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並通知提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