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

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