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10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指定或登錄,除依各類別審議基準外,應依下列基準 為之:

一、表現原住民族歷史重要或具代表性之文化意義。

二、表現原住民族土地的重要關聯性。

三、表現特定原住民族、部落或其他傳統組織之文化顯著性。

四、表現世代相傳的歷史性。

前項基準,主管機關得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與差異性,另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