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 106 年 07 月 19 日)
第2條
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其調查研究、發掘、維護、修復、再利 用、傳習、記錄等工作,所繪製之圖說、攝影照片、蒐集之標本或印製之 報告等相關資料(以下簡稱文化資產資料),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 之安全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應主動以網路或其他方式公開。

必要時,應移撥相關機關(構)保存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