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4條
申請單位應於文物運出入日至少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前條 所定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文物運出或運入目的、運出入期間、包裝運輸、保 管地點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應以中文或中外文對照方式作成,包括文物提交及返還期限 、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文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文物名稱、年代、編號、形制、材質、尺寸 、件數及文物照片清冊等,並附電子檔。

五、保證書,保證申請運出入之文物無違反本法及國際文物保護公約相關 規定之情事。

六、保險文件,應於文物運出入期間全程辦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