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運出入申請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2條
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申請文物運出入者(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外國運入文物須全數再運出,或本國運出文物須全數再運入。

二、不得有銷售目的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