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5條
經行政院核准運出國外之古物,辦理運出入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申請單位持核准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並向海關辦理古物 出進口查驗。但為保護古物,得申請於古物保存或展覽場所辦理出進 口查驗。

二、古物運出入時應審慎移運,並全程辦理保險;古物運出前,應檢附派 遣隨護人員名冊及古物保險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啟 運。

三、古物應依核准之期限內運回,因特殊原因須延期運回者,應事先經中 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

四、核准運出國外之古物屬華盛頓公約列管物種或其產製品,出口時應持 核准函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辦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證報關出口;運回 國內時,應持出口國核發之華盛頓公約許可證,憑以報關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