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3條
申請單位應於古物運出國日至少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中 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古物運出入期間、出國地點、國外展覽或存置場所 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應以中文或中外文對照方式作成,內容包括古物提交及返還 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古物名稱、年代、級別、編號、形制、材質 、尺寸、件數、保存現況、保險金額及古物照片清冊等,並附電子檔 。

五、預定隨護人員名冊。

六、古物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借展國之免司法追訴或扣押保證文件。

七、古物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委託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申請者 ,應檢附委託書及保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