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2條
國寶及重要古物(以下簡稱古物),因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 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者,應由保管機關(構)、團體或 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依第三條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