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7條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承租本法第一百 零二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且租期至本辦法發布日尚未屆滿者,其一百零 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以後之租金,得依本辦法申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