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承租人之管理維護情形,核定當年度得減 免租金比率,並通知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

前項管理維護事項及範圍,應以書面為之,並納為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