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修復公有文化資產租金減免辦法  ( 106 年 07 月 12 日)
第4條
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承租並辦理修復工程之公有文化資產,於查驗通過許 可其使用前,因修復工程無法營運或使用者,得向公有文化資產管理機關 申請減免租金,由該管理機關轉請主管機關核定修復工程期間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