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四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 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普查表或提報表。

三、列冊追蹤之基礎資料。

四、審議前之查證資料或現場訪查紀錄及其相關文件。

五、審議會會議紀錄、保存技術及保存者評估報告及相關文件。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