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保存技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保存技術之名稱、文化資產之類別。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