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就保存技術保存者,頒授載明下列事項之證書:
一、保存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
二、保存者編號。
三、登錄保存技術之名稱、文化資產之類別。
四、認定日期及文號。
五、認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