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保存技術保存者之認定,應同意將該技術保存、傳承及公開,並符合下列 各款條件:

一、充分掌握該項保存技術所需相關知識及執行程序。

二、正確體現、執行該項保存技術之能力。

三、傳習該項保存技術之溝通及輔導能力。

保存者為團體者,其認定除前項基準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二、以操作該保存技術為團體之主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