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重要保存技術之登錄,中央主管機關應擇下列急需保護者為之:

一、有瀕臨滅失之虞。

二、其特殊性對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具有全國性之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