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以下簡稱保存技術)之登錄,應為經主管機關指定或 登錄之各類文化資產保存修復有實際需要且必須加以保護者,並符合下列 基準之一:

一、有形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維護等工作不可或缺之傳統技術。

二、無形文化資產實踐中不可或缺物件製作、修復之傳統技術;其技術具 有一定專業性、針對特定無形文化資產之實踐所發展,並對表現該無 形文化資產價值具有顯著作用。

三、前二款傳統技術操作上必要工具之製作修理、或材料之生產製造之傳 統技術及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