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第五款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應 具備下列資料:
一、公告資料。
二、現場訪查資料。
三、說明會會議紀錄。
四、審議會會議紀錄。
五、登錄項目及其保存者基礎資料。
六、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