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知識與實踐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重要傳統知識與實踐之登錄,除依前條基準外,應具有重大意義及高度文 化代表性,並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在歷史與社會變遷下,具文化生命力,持續傳承及實踐。

二、參與實踐之地方、社群或族群認同其為社會生活或文化特色重要之一 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