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民俗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符合下 列各款基準:

一、民間高度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二、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三、其表現形式及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