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12條
民俗登錄或保存者認定之廢止或變更,準用登錄或認定程序辦理。

前項登錄之廢止或變更類別,為直轄市、縣(市)登錄者,應報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