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傳統工藝之登錄及保存者之認定,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現場訪查,並說明相關事項。

二、經審議會審議並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之決議。

三、作成登錄及認定處分,辦理公告,並通知處分相對人。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錄認定者,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