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傳統工藝應具可追溯歷史脈絡、顯現持續累積與發展之軌跡,其登錄並應 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具有藝術價值。

二、具時代或流派特色。

三、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

四、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