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 106 年 06 月 22 日)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活化利用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應在確保安全與保護原則下,盡量活化古物之文化價值、創意加 值利用及增進社會功能。

二、紙質及脆弱易損之文獻古物得以數位化檔案或複製品提供公眾閱覽, 因特殊原因須閱覽原件時,應經申請並由保管人員陪同閱覽。

三、公有古物之複製應依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之活化利用應尊重多元文化脈絡與傳承,考慮古物與其歷史、文化、 社會或場域之關聯性,以整合性活化其相關有形或無形文化資產,創造文 化多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