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 106 年 06 月 22 日)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展覽收藏保存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古物公開展覽時,應先評估古物保存狀況,並確認展場環境符合古物 保存條件。

二、脆弱易損之古物,應限制展覽時間,必要時以複製品展覽。

三、古物之收藏庫房,應依古物材質及保存條件,建立溫濕度、光照、空 氣品質、蟲菌防制等環境控制之保存設施及管理規範。

四、古物留存於原文化脈絡之開放或半開放空間、戶外環境展藏保存者, 應盡量控制環境之穩定度,降低自然或人為之破壞風險,並視需要設 置監測、防護及安全設施。

五、古物出借時,應規定保存環境條件及保管責任、點交、包裝運輸、安 全等事項,並應簽訂契約及辦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