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 106 年 06 月 22 日)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財產管理應遵行事項如下:

一、公有古物應登記珍貴動產,並依審計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 管理相關法規辦理財產管理。

二、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建立古物清冊,其內容應包括古物名稱 、編號、數量、來源或取得資訊、古物圖片、保存現況及保存所在位 置、古物級別、指定公告日期等資料,保管機關(構)得視需要自行 增訂資料內容。

三、辦理古物查驗:

(一)保管機關(構)應依古物清冊資料內容,定期查驗古物保存狀況並 紀錄,以備各該主管機關查核。

(二)古物查驗應會同財產管理、主計或政風等部門辦理,必要時得聘請 專家學者參與。

保管機關(構)經依博物館法完成認證者,前項第三款之古物查驗事項得 依公立博物館典藏品盤點作業辦法規定辦理,盤點結果應報各該主管機關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