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  ( 106 年 06 月 22 日)
第2條
公有古物之管理維護,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財產管理。

二、展覽收藏保存。

三、維護修復。

四、防災安全。

五、活化利用。

公有古物之保管機關(構)應依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就前項管理 維護事項,訂定相關規定,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