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6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於進行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前, 應將調查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
前項調查計畫,應包括下列各款事項及文件資料:
一、法規依據。
二、開發利用行為或計畫之目的、內容及其範圍。
三、調查之地理範圍外界線經緯度。
四、調查區域之歷史及環境資料。
五、符合前條第二項調查機關(構)或法人之資格文件。
六、調查規劃(包括方法、技術、測線及時程)。
前項第三款所定地理範圍,包括開發、利用所涵蓋區域及其周緣向外延伸 至少五百公尺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