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5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得自行或委由專業機關(構) 或法人進行所涉水域之水下文化資產調查。

前項所定調查專業機關(構)或法人,應聘有具二年以上經驗水下考古、 水下探測技術之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