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開發利用前水下文化資產調查及處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9 日)
第10條
開發單位、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機構完成之調查報告,主管機關審 查後應復知審查結果,並敘明進行開發、利用行為時,發現水下文化資產 或疑似水下文化資產者,應即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