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二 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 標的活動),指以水下文化資產為主要標的所進行之活動,包括如下:

一、水下考古作業。

二、水下文化資產觀覽。

三、其他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二款之活動。

第3條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注意人員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採活動技術或 方法,應確實依照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計畫執行,並應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 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之考古與自然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