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管理保護計畫 ( 105 年 12 月 02 日)
第19條
委託管理保護契約之變更、終止或解除規定如下:

一、因非可歸責於雙方之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水下文化資產之 滅失、流失或契約難以執行者,雙方得變更、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 契約。

二、因政府政策變更,委託機關得逕行終止或解除一部或全部契約。

三、受託人有下列違失事項之一者,委託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一部或 全部;委託機關因此受有損失者,受託人並應賠償之:

(一)違反目的事業或本法相關法令規定。

(二)違反契約約定之用途或其他事項。

(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致水下文化資產遭受重大損害或恢復困難 。

(四)有應改善事項,經委託機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 委託機關要求。

(五)於受託期間喪失第十六條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