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管理保護計畫
( 105 年 12 月 02 日)
第18條
委託管理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期滿得依管理保護成效,辦理續約 ,續約期間每次最長不得逾五年。
辦理前項續約時,受託人應於委託管理期限屆滿前,擬具工作報告及管理 保護成效送委託機關審查,經審查營運績效良好且無違約情事,並經主管 機關核定後辦理。
續約期間一年以下或續約內容為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一部者,前項應送審 資料得以結案報告書代之,主管機關得視個案重要性提送審議或予以備查 。
新訂委託契約內容為委託管理保護計畫之一部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