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管理保護計畫
( 105 年 12 月 02 日)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任其所屬機關(構)、委辦地方自治團體或委託其他 機關(構)、團體進行保護區之保存、保護及管理行為。
前項委託管理之受託人以具三年以上與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及管理相 關經驗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