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管理保護計畫 ( 105 年 12 月 02 日)
第1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劃定之保護區,依本法第三十條訂 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得視情況劃設下列分區:

一、核心區:經認定為水下文化資產所處位置,評估其干擾程度,並經主 管機關許可者,就個案得容許下列必要行為,無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 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一)主管機關為保存、保護及管理水下文化資產。

(二)教育或商業目的之水下文化資產觀覽。

(三)學術研究。

二、緩衝區:圍繞核心區之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