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護區劃設及管理辦法  管理保護計畫 ( 105 年 12 月 02 日)
第13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訂定之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應經審議會審議決議通過並 會商有關機關後,由主管機關將計畫書圖公告於專屬網頁、網際網路或其 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其變更及廢止,準用之。

審議會審議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時,得斟酌是否對於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水下文化資產及其脈絡產生重大衝擊,包括現在依賴該區域所進行之經濟 活動、研究、教育或觀光休閒娛樂活動等相關權益、漁業權及原住民族文 化、祭儀或符合永續利用之自用行為。

保護區管理保護計畫公告實施後,主管機關應每五年至少檢討一次,並以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為其檢討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