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3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聚落建築群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 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