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 105 年 12 月 01 日)
第2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 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管理維護。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