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床或底土活動通知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11 月 18 日)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通知主管機關,應以書面為之。但以電子郵件或其他方 式通知者,應於十日內補送書面資料。
前項通知,應依相關活動核准或許可內容,記載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
一、活動之時間、目的及內容。
二、活動地理區域範圍及經緯度。
三、活動所使用之設備及載具。
四、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