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 105 年 11 月 18 日)
第9條
各級學校推動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成效優良者,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 該管教育主管機關應對水下文化資產教學或行政人員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