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推廣鼓勵辦法  ( 105 年 11 月 18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應擬訂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 存教育綱領,並得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 育行動方案。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國家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教育綱領及國家水下文 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參酌地方特性,訂定直轄市、縣(市)水下文 化資產保存教育行動方案,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