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7條
從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保護、管理、修復、典藏、展示及研究工作,或 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各類水下文化資產活動,並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資格條 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依前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者(以下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 擬具計畫及相關資料,於每年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

如有具時效性、特殊性之案件,得以專案方式辦理,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