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定期公告獎勵作業時程,由推薦機關(構)、團體將符合條件之 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具體事蹟及有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公告期 間內,填具推薦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推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