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3條
本辦法之獎勵,應由下列各機關(構)、團體推薦:

一、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所 屬單位。

二、各級學校或學術團體。

三、水下文化資產相關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