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獎勵補助辦法  ( 105 年 11 月 10 日)
第10條
各級學校為水下文化資產人才培育及教育宣導,得擬具計畫,就學分學程 、學位學程、相關系所、學碩博士專班、產學專班之設立與運作及相關課 程,或其他形式之教育宣導,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主管機關得洽請大學校院擬具前項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合辦學分學 程、學位學程、相關系所、碩博士專班或產學專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