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完整個案資料,應考量以水下文 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性質及該等水下文化資產之材質,其書面、電磁紀錄 及實體遺物以合一存放在單一機關(構)為原則。屬分別存放而有重組、 重現之需要,經主管機關要求或指示辦理者,保存、典藏機關(構)應予 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