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歷史悠久之遺址,指包括祭祀或神聖之井渠、史前 或信史時期祭獻之處、廟宇、聖獸居所、墓園、墳場等受人尊敬或具有相 當歷史之遺物、遺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