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0 月 31 日)
第12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其他適當保存方式,包括主管機關依該水下文 化資產材質、其與周遭狀況、人為及自然干擾因素等,設置下列適當防護 物,並實施監測:

一、覆蓋沙包或地工織物。

二、架設防護網、掩體或固定設施。

三、自然沙土沉積。

四、設置障礙物。

五、裝置人工海(水)草。

六、其他保存、保護及管理之預防性或搶救性措施。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辦理水下文化資產之現地保存,準用前項規定。